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》(国办发〔2009〕38号),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水利部、三峡办、南水北调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淮河、海河、辽河、松花江、巢湖、滇池、黄河中上游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、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25个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2015年度实施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(2011-2015年)》和《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(2011-2015年)》(以下合并简称《规划》)情况进行了考核。
2015年,《规划》共确定428个考核断面,有13个断面因断流不计入考核,实际考核断面415个,其中达标313个,占实际考核断面总数的75.4%,与上年同口径相比提高2.9个百分点。辽河、淮河、松花江、长江中下游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、黄河中上游、海河、滇池和巢湖流域达标断面比例分别为96.0%、84.1%、82.9%、78.7%、75.5%、72.5%、64.0%、63.6%和50.0%。《规划》共安排6844个水污染防治项目,截至2015年底,完成(含调试)4985个,占项目总数的72.8%。淮河、巢湖、海河流域项目进展较快,松花江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项目进展较慢。
总的来看,《规划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,各省份均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考核。其中,山东省、江苏省、贵州省、上海市、辽宁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湖南省、黑龙江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青海省、江西省、安徽省、四川省、重庆市、山西省、河南省等17个省(区、市)考核结果为好,甘肃省、陕西省、云南省、湖北省、吉林省考核结果为较好,河北省、天津市、北京市考核结果为一般。